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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咨询[15]第14期


  奉新农村商业银行(筹)

  法律工作咨询

  [2015]第14期

  风险合规部编发                       签发人:

  风险合规部结合省联社法律顾问的法律咨询业务,编辑制作风险提示,下发给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供参考学习。

  1、借款人因车祸死亡,配偶借款前已离婚,家中上有年迈的父母亲、下有未成年的儿女,该笔贷款为房产抵押贷款(抵押人为借款人),请问我社该如何主张权利,怎样向法院起诉?

  答:贵社可以与继承人协商处置抵押房产,用于归还贷款;如果继承人不同意,则谁继承该房产,谁承担该贷款的归还,故可起诉借款人的财产继承人,请求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归还贷款,并请求处置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2、曾某在我社营业部保证贷款28万元,履约期间已归还贷款2万元,尚欠本金26万元及利息,在保证期限内(到期后两年)因保证人失去联系,我社未签收到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明,法院据此认定保证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社认为既然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何法院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有什么办法改判?

  答:如果贵社是在保证期间内起诉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无论贵社是否已取得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的有效证明,故法院应当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已过,贵社又未起诉的,则保证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故此,如果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未超过的,贵社可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3、针对农村网点借款人或保证人失联多年的情况,请问有什么好的措施可以恢复诉讼时效、保障我社合法权益?

  答:对于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债权,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一是金融机构应向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书,让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这被司法解释认为是新的法律关系设立,因而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二是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签订还款协议,或债务人向金融机构出具还款计划或承诺,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对已过保证期间的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其催款通知书上有明确的保证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则能够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4、我社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协议明确借款人按揭借款由房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且在我社开设担保专用账户(有明确的户名、账号、开户行),对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我社可以从担保专用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还贷。请问,该账户中的资金我社是否有优先受偿权?可否对抗第三人?如法院要求冻结该账户或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资金,我社可否对抗法院?如不能对抗法院,我社应该如何维权?

  答: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等的相关规定,保证金质押需要“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贵社可向法院提供《借款合同》、《保证金质押合同》及保证金质押账户等相关证据证明该担保专用账户是“特定化”的账户,要求法院不得扣划。

  对于保证金账户,法院可以冻结,但不得扣划。

  对此,贵社在设立保证金质押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与出质人签订专门的质押合同,并对以保证金的形式进行质押;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2)保证金账户应由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以满足“移交债权人占有”要求,将保证金进入银行自己的保证金专户中,再在这一专户中设立出质人的子账户。

  (3)分级建立若干子账户,每个子账户的资金均与对应逐次发生的债权一一对应。

  (4)保证金质押是金钱质押,质押物本身是金钱,而不是某个特定的账户。因此,用于质押的资金无论出于什么原因都是不能发生变动的,否则作为种类物和已经符号化的货币就无法达到特定化的标准,“特定化”对于金钱质押来讲就是“固定化”。

  5、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如果租赁协议未作登记且借款人(抵押人)隐瞒租赁期限等重大信息或租赁期限和付款方式一般常理(租赁期限远大于贷款期限)而不告知银行。当借款人不能按揭偿还贷款,在处置其抵押房产时,其租赁协议是否可对抗抵押物的处置。

  答:如果租赁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可以对抗抵押物的处置。

  对此,金融机构在办理以出租房产作为抵押物的,应事先要求承租人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无条件由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用于归还贷款的承诺。

  6、A信用社于2012年3月8日对一法人客户发放抵押贷款300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2月21日,抵押物为该公司的土地及厂房,并办理了合法的抵押登记手续。公司因经营亏损,目前已关停。A信用社为保全信贷资产,于2014年底向甲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并胜诉。但在A信用社起诉该公司之前,该公司因其他债务纠纷,乙法院查封了该公司抵押的土地(为首封);丙法院查封了该公司的抵押厂房(为首封),并启动了公开拍卖程序。请问:A信用社为维权,早日收回上述贷款,有何好的司法建议?

  答:A信用社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乙法院及丙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在拍卖执行款中优先受偿;或者申请上一级法院的执行局将该案移送给甲法院执行。

  7、农村信用社能否向夫妻双方都是公务员的客户发放经营性贷款?如果不行,那几百万的贷款能否做消费用途?可是收入又不够还款,这问题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因此,不得向公务员发放经营性贷款,也不得向其贷出超出其还款能力的消费贷款。

  故因借款主体不符合贷款要求,不宜发放。

  8、办理股权质押贷款时,客户出具的股权证与工商部门备案股数不符,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有何影响?

  答: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权数为准,可让客户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再办理质押登记。

  9、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是否要求质押人的配偶签字同意?

  答:一般来说,存单存入在谁的名下,其就有权处置该存单,存单持有人签字同意即可。但在实践中,为了防止日后产生夫妻某一方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处置提出异议,尤其是大额存单,可在签订质押合同时要求存单持有人及其配偶共同签字确认。

  本期发送:各部门、支行及分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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