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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培育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南昌县是传统农业大县,是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和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经济特别是农业产业化基础较好,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具有先天条件。为全面掌握南昌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进一步探索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培育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和方法,我做了一些调研与思考。

  一、南昌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现状

  目前,南昌县已初步形成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骨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支撑,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业经营主体呈现出多元多样的发展态势:

  (一)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一是专业大户如日方升。截止2013年底,全县规模以上种养大户达3421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1.77%,经营规模占全县25.5%。如,南昌县向塘镇合气村农民万里亮和村里30多户村民流转了220余亩田地,除了种水稻,还种植了蔬菜、水果等,一年毛收入将近30万元,纯利润10多万元。二是家庭农场初具规模。目前,全县共有各类家庭农场4794个,注册资金达到218426万元。如,黄马乡农民万毛头创建的翠田养牛场存栏量达200多头,年销售收入200多万元,净利润20多万元。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日益壮大。截至去年底,全县共有农民合作社926个,带动周边农户3901户。如,南昌鄱阳湖裕丰水产品合作社目前社员已发展到163名,股金已筹集到310万元,养殖面积达3万余亩,年产量达3000万斤,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四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力增强。截至上年底,全县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132家(新增15家),其中国家级5家(新增2家),省级23家(新增8家),市级以上95家(新增15家),分别占全市1/3以上。如,南昌县三江顺发米业有限公司大米年生产能力达10万吨,产品远销港澳地区,年产值达5亿元。同时,该公司在三江、黄马等乡镇建设优质粮示范基地10万多亩,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近亿元。

  (二)经营模式不断创新。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相互促进,融合发展,采取订单农业、土地入股、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通过建立“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合作社+农户” 、“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生产经营模式模式,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配套服务日趋完善。一是政策引导力度加大。县委、县政府在资金、税收、水电、土地、登记管理等方面,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优惠政策。二是财政奖补力度加大。从2006年起,南昌县财政设立了1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奖补基金,并逐年增加,将地方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资金捆绑使用,用于扶助“一村一品”工程建设。三是专业机构逐渐成立。我县成立了全省首家县级农村土地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南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中心,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咨询、登记、变更等服务,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成立了全省首家县级农业产业化政府融资平台——南昌县现代农业投资公司,开展担保、融资、参股等业务,推动商业资本向现代农业投资。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问题

  南昌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态势良好,但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为“总量不多、规模不大、效益不稳、后劲不足”等方面。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与农业生产特点有关,也与发展阶段有关。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资金筹措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拦路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前期资金的持续注入是个硬条件,更是一个硬门槛。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是在外经商、务工返乡人士和有一定经济头脑的本土农民,面对巨大的资金投入,都感到束手无策。主要是因为信贷融资困难。3-5万元的小额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无疑是杯水车薪。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目前缺乏物权属性,耕地、宅基地、农机机械均不能作为有效抵押物,大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无法通过资产抵押方式获取银行贷款,只能通过高利息、高成本的民间借贷(一般1.5-3分利)来解决资金问题,且随时面临资金被抽回的危险,严重制约其健康持续发展。

  例如,泾口乡大浦村樊友福一家现有养猪存栏数量280头,养鸭数量2600只,鱼塘30亩,采砂船一条,并种植了大面积的水稻。粗略估计资产在千万以上,目前想建沼气池,扩大生猪养殖规模,本想通过抵押贷款解决100万左右资金缺口。但现行法律框架内,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权还无法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抵质押物。多位农民也反映,资金需求是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命线。

  (二)土地流转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绊脚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经营,必须以成片上规模的土地供应为前提。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制度已经严重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千家万户小生产与规模化生产之间形成了一对主要矛盾。相当一部分农民存在“惜土如金”的想法,宁愿土地抛荒,也不愿交给别人去经营。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导致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流转找人难;农户情况千差万别、众口难调,成片流转难;部分农民法制意识淡漠,口头契约、口头协定多,书面契约、书面合同少,流转程序不够规范;耕地面积账实不符,流转面积确认难。加之,近年来农村土地管理力度加大,农村建设用地控制严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办公设施用地、产品加工和仓储用地、农机具的存放用地等,都较难获得。

  另有个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商业资本的形式直接介入农村,假借申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名义趁机跑马圈地,进行“非农化”、“非粮化”建设或房地产等商业开发,套取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

  此外,还存在思想认识、品牌意识、技术人才、市场竞争力、内部管理、政策扶持和用电负荷等跟不上的原因,亟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三、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日益多样化、多层次的新情况、新要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更应充分发挥本土银行人缘熟、地缘熟、市场熟、资金足、网点多、机制活等优势,充当培育扶持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力军。

  (一)坚持支农支小战略,秉持“信用为本 合作共赢”互动理念。一是坚持支农支小战略。始终坚持立足县域、服务社区、支农支小的发展战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对于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实现“四化同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类似农商银行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自身发展步伐、拓宽发展空间的内在要求。二是秉持“合作共赢”理念。携手地方政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构建发展大格局 ,形成命运共同体。积极开展“三扫”活动,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深入挖掘其有效金融需求,提供“一对一服务”, 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结算、政策咨询等方面的金融服务。积极策应地方政府战略部署,与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形成互动,加大对地方政府和农业部门鼓励发展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提高自身效益;与新农村建设互动,对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的农村住房和农村公共设施基础建设,配合地方政府提供相应支持和服务;与农业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政策互动,建立起服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合作互动平台,加大支持力度。

  (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难题。一是切实降低信贷门槛。对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收益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灵活方式确定承贷主体,按照“宜场则场、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宜企则企”的原则,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压缩其它项目贷款、盘活优化存量贷款,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农业生产用途,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二是合理提高信贷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还款来源、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最高额度。

  (三)科学制定贷款利率,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一是科学制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应根据市场化原则,综合调配信贷资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过抵质押或引入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低于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二是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在贷款利率之外不应附加收费,不得搭售理财产品,对金额小,以经济林、茶园为抵押物的抵押贷款,抵押物价值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减少中介评估费用,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

  (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需求。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日常生产经营和农业机械购买需求,提供1年期以内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1至3年期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田整理、农田水利、农业科技、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可以提供3年期以上农业项目贷款支持;对于从事林木、果业、茶叶及林下经济等生长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二是适当进行贷款展期。对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贷款到期后适当展期。

  (五)推广“三权”抵押贷款,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抵(质)押担保物范围。抵质押物本质上是对客户还款意愿的约束,而并非一般理解的还款来源(如果某笔贷款需要处置抵质押物来偿还,该笔贷款就已经是不良贷款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要能对客户还款意愿具备较强约束力的东西,本质上都可以用来充当抵质押物。按此思路,可以大大拓宽金融创新的空间,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要应中央推进农村改革的战略,重点推广“三权” 抵押贷款,即林权、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对于种植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开展农机具抵押、存货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直补资金担保、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等业务;对于种植经济作物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探索蔬菜大棚抵押、现金流抵押、林权抵押、果业权抵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产品;对于畜禽养殖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创新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水域滩涂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资信情况良好、资金周转量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放信用贷款。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六)推进普惠金融建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水平。一是推进普惠金融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大力开展农村支付业务创新,推广新型自助转账终端、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新型支付业务,多渠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支持农村粮食、蔬菜、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类专业市场使用银行卡、电子汇划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探索依托超市、农资站等组建村组金融服务联系点,深化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和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进一步丰富村组的基础性金融服务种类。二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与信贷投放相结合,探索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将家庭农场主要成员一并纳入管理,支持守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三是推进网点业务转型。加快网点业务转型步伐,研发投资理财产品,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富管理需求,解决产品少、渠道单一、服务滞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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