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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股东警示教育(一)


  根据现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出席或者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质押股份;

  (六)本行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股东享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本行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七)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依法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股东教育培训-股东的义务

  根据现行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缴纳出资,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维护本行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行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四)服从和履行股东大会决议;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本行法人股东如发生经营、股权等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30天内书面报告本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发生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变更;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参股其他企业、金融机构;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所持本行股份涉及诉讼、仲裁、被司法机关等采取法律强制措施、被质押或者解质押;公司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合并、分立;已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七)本行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本行主要股东以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并事前告知并征得本行董事会同意;

  (八)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在持股达到5%之日或能够施加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监管规定向本行报告其关联方情况;前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当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九)主要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十)股东应当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和发展需要;

  (十一)本行严格按照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关规定,界定和判断本行的流动性困难状态。当本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有义务提前偿还借款,支持化解流动性困难;

  (十二)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三)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十四)本行如发生风险事件或者重大违规行为的,股东应当配合监管机构开展调查和风险处置;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有报告义务的股东,应当在报告中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者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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