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银协作 | 江州农商银行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抓获涉诈嫌疑人
赞!赞!赞!江州农商银行充分发挥网点柜面“第一道防线”作用,及时向柴桑区反诈中心报告可疑线索,成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一名涉诈嫌疑人,最大限度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
近日,客户黄某前往江州农商银行港口支行柜面支取现金49000元,网点工作人员按照惯例询问客户职业、取现用途及资金来源时,客户表示其职业为货车司机,取现用于房屋装修,资金来源为之前从事承包工地被拖欠工程款。网点工作人员在核对客户交易流水时发现疑点:一是该账户前一日有一笔医疗器械公司汇入管道疏通费,与该客户提供职业及用途不符,二是存在连续多次不同地区取现记录,均为资金入账后立即取出,三是该笔取现资金为10分钟前大额资金汇入,而该客户账户流水一直为小额个人资金往来。结合客户多项异常表现,工作人员敏锐地意识到该客户疑似涉及诈骗,第一时间向运营管理部及柴桑区反诈中心报告情况,配合公安机关稳住客户,为抓获涉诈嫌疑人争取办案时间。
当日,该客户已被区公安机关抓获,相关涉案资金共计4.9万元因管控及时未能成功转移。在此风险事件中,港口支行工作人员对异常可疑情形高度警觉、专业核实、妥善处置,运营管理部及柴桑区反诈中心迅速反应、积极配合,成功地卡住了涉诈资金转移的“关口”,为斩断涉诈涉赌资金链、保护人民“钱袋子”安全提供了生动的案例参考价值。
普法小课堂
广大群众应自觉遵纪守法,做到不出租、不出借、不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坚决抵制不法行为,拒绝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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