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经银监现场检查发现,我行未将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临时信息披露,现将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行政处罚事项补充披露如下:
2022年11月28日,我行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我行因信贷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并形成风险的行为,被处40万元罚款。
对于监管部门的上述处罚事项,我行已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后续我行将进一步加强管控措施,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经营。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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