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项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行政处罚事项披露如下:
2024年8月19日,我行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4】46号),我行因落实现场检查整改要求不到位,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用于非生产性支出,部分信贷资金挪用于企业注册资本金,员工借用客户资金、出借资金给客户使用等四项行为,被处130万元罚款。
对于监管部门的上述处罚事项,我行已积极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问责,后续我行将进一步加强管控措施,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合规稳健经营。
江西吉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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