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南丰农村合作银行保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江西南丰村合作

安全保卫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本行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安全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防止诈骗、盗窃、抢劫、破坏、治安灾害等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资金营运创造良好环境,保障资金和职工的人身安全。

第四条 本行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分支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部门负责人是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职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本行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本行经营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管理办法。并在单位和个人晋级、评先、业绩考核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本行确定内设部门负责主管安全保卫管理工作,配足所需专职人员,现场勘查器材、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二章   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 总行行长对全行安全保卫工作负全面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全面领导全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一反三防一保”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并且与所辖分支机构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工作队伍的思想、组织和业务建设;

(四)安排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时,要把安全保卫工作作为检查内容之一;

(五)组织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工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工作部门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八条 保卫部门在总行行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其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对辖内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及考核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依法负责刑事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管理,组织专职押运人员完成对支行的资金调拨任务;

(四)负责保卫队伍管理培训、防卫器材、 灭火设备、技防设备及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作;

(五)协调好与押运中心运钞押运工作事宜,确保本行资金的安全;

(六)负责“三防一保”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七)会同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

(八)协助人事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九)根据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十)认真完成总行领导、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发生案件和事故时,要立即向总行领导和公安部门报案,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十二)由于保卫部门没有履行职责而造成案件的发生,追究保卫部门的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支行行长对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其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总行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二)随时检查本单位职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三防一保”防范意识教育,组织防暴预案演练,以便应付突发事件,力求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四)凡发生案件,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案发现场;

(五)按上级规定标准搞好本单位的安全设施建设;

(六)由于支行行长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而造成案件的发生,追究领导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辖、调查和管理

 

第十条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后,各级领导、保卫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到现场。及时受理所辖分支机构的报案和犯罪人的自首。保护好现场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所受理的案件经查证后确认不属于保卫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进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侦破、调查本单位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需追究责任的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时报案和汇报案情。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要专人负责所管辖案件的登记、统计、上报工作,积累案件资料,分析案件特点、作案手段、发案原因,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章   保卫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保卫人员受总行行长和保卫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指导。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的条件是:本行的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政治素质较高,热爱本职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的男性职工。

第十六条 保卫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从严管理,培养一支思想作风好、防卫技术精、执行纪律严、作风正规化、有战斗力的保卫队伍。

第十七条 保卫人员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重要目标的守卫,现金、金银、有价证券、重要凭证和重要物资的押运;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防破坏,维护内部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本行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参加各类安全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 保卫人员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是:政治学习、政策和纪律教育、勤务管理、内务管理、装备器材管理、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等。

第五章   库房安全与管理

第十九条 金库应采用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坏等性能可靠的双锁门。

第二十一条 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二十二条 库房内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应急照明灯、报警器和电视监控设备,并配备不间断电源;库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录像。

第二十三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经领导批准进入库房的本单位非管库人员,必须登记出入时间和入库事项。非特殊情况,夜间任何人不得入库检查。库房管理要按公安、消防、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设置金库的营业网点,必须设置守库值班室。金库值班室必须加装防盗门,并配有“猫眼”,室内要有卫生设施、电视监控、灭火器材、防卫武器、通讯工具和与110联网的报警器等设备,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

第六章   守库值班制度

第二十五条 金库是本行存放现金和其他重要物品的地方,是重点保护的要害场所。因此,全体守库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忠于职守,切实履行保护库房的重任,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严禁擅离职守和擅自找人替岗,严禁从事与守库值班无关的任何活动;

(二)严守守库机密,不得向外人泄露有关值班事项;

(三)值班前要检查报警系统和电视监控是否正常运行,自卫武器放置是否符合要求;

(四)夜间值班守库时,要检查周围环境的安全情况,门窗关闭锁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值班室内不得留宿和接待外人;

(六)对待上级安全检查,必须有支行领导和总行保卫科领导陪同(可通过监视器观察),持介绍信和身份证件,验明身份后方可放入,由2名同志持械负责迎接,另1至2名同志做好库房警卫工作;

(七)建立严格的守库登记制度、守库值班每日结束前,要登记守库情况,并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有异常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格交接手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要注意核对,做好检查核对工作,在接班时要查看库房是否完好,东西是否齐全,并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九)值班期间遇到紧急情况,按防暴预案果断处置。

第七章   营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

(一)营业场所的边门、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金属防护门两道;新建或改建的网点金属门应具有防撬、防撞功能,并加装自动闭门器,其安全设施必须一步到位;

(二)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三)营业柜台应采用钢混结构,防弹玻璃设置、取钱槽安装等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营业场所报警按钮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要求;电警棍、棒等人手一根,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五)营业场所必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电视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备检查;

(六)营业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按预案正确处置。

第二十七条 营业人员安全职责:

(一)营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营业期间要保持高度警惕,发现可疑情况,要有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二)加强柜面监督,坚持双人以上临柜,认真做好防盗、防抢、防骗、防假钞、防冒领等工作;

(三)按时到岗,认真做好报警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开启工作,正确放置防卫武器;

(四)收取的大额现金应及时归妥,不准放在柜面上或其它显眼不安全的位置,暂离岗位应把钥匙、印鉴、电脑及其它重要物品及时锁定;

(五)出入边门、通勤门必须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营业期间禁止外出办私事;

(六)运钞车接送款到达网点时,应有二人以上网点工作人员持械出门提款,并做好交接记录,严禁款等车。

(七)不准在营业室内接待亲朋好友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八)营业期间遇上级或公安部门检查,必须有本单位现职领导陪同(应确认在非挟持的情况下)、信证齐全才予接待,否则不得开门放入受检;

(九)营业终了,应做好清堂工作,做到“三不留”,并做好报警器的布防工作;

(十)参照相关要求,安全管理和使用计算机,确保本行资金和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八条 电视监控使用管理制度:

(一)闭路电视监控应能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出营业场所通道、网点运钞车交接处等进行监控录像;

(二)闭路电视监控应有不间断电源和连续工作24小时以上的备用电源;

(三)各使用监控网点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电视监控系统进行正确的操作,并建立使用登记交接制度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

(四)录像所录内容至少保存30天以上,以便账务检查。不得有漏录或不录现象发生,严禁录、放与本行业务无关的其它录像带;

(五)支行对本系统内的监控使用情况要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并做好记录;总行保卫部门每季度不定期进行抽查;

(六)如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自己不能排除时,应及时与安装单位联系解决,同时报告总行保卫部门。

第二十九条 报警器的布防撤防应做到操作正确无误,凡人为因素造成报警误报现象,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保卫部门必须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行所辖营业网点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一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和安全设施落实的情况;

(二)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操作规程及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三)安全保卫工作的台账、守库值班人员的登记簿等文字记载;

(四)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检查工作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不走过场,检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一)对好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要当场纠正或签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要进行处罚,对严重违纪的要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总行将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及时发现并有效防止各类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成绩突出的;

(二)为保卫本行资财和他人生命安全,作出较大贡献的;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协助侦查案件有功的;

(三)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检举揭发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分别给予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罚款、扣奖、赔偿经济损失、下岗培训、开除公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解聘等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营业人员工作期间违反岗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营业期间当班人员缺岗、误岗、擅离职守的;

2、擅自将外单位人员放入营业室内的或在营业室内接待亲朋好友的;共同当班人员未能予以制止的;

3、临时离柜现金、印章、机、证未锁好者缺一项的;

4、下班后现金、账簿、印、押、机、证等按规定入库缺一项的;

5、报警器失灵后,不及时维修或不按时设防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电视监控的;

6、通勤门关锁后,未拔下钥匙造成外人能随意打开的;通勤门关闭后未予上锁的;通勤门敞开未关闭的;

7、接送库包或上门收款期间,押运人员未携带防卫器材的;

8、押运期间办理与押运工作无关的事宜;

9、押运期间未按规定警戒或按程序交接库包的;

10、在押运工作中,未能做到双人押运的;

11、守库值班期间,缺岗、误岗的,酗酒、打牌的;

12、守库值班期间,工作麻痹,玩忽职守,使非本行人员进入值班室或在值班室内留宿外人的;共同守护值班人员未予制止的;

13、未按规定手续放安全检查人员入内检查的;

14、单位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接到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未整改的;

15、其他予以处罚的违章违规行为。

对于违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本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行及总行职能部门负责人违规的处理。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对上级下发的有关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通知、通报等不及时传达贯彻,贻误工作的;

    2、未与职工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岗位安全责任不落实的;

    3、对临柜、押运、守库等环节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不检查、不督促,应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对违章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处理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导致职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安全技能的;

    5、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消防器材、营业场所、金库等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达标,存在隐患未及时上报的;

    6、擅自安排临时工守库、押运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者无人守库、押运的;

    7、对要害部位人员的思想动态不分析、不掌握,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

    8、治保、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未与公安机关或邻近单位联防,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9、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

10、有其他违规违章行为的。

相关责任人未落实安全责任制、未执行安全制度、未做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造成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处分;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严重损害本行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将当事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总行保卫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以及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保卫部门可以提出书面建议,由总行监察、人事部门办理,也可由监察、人事部门直接办理。

    (四)给予罚款处理的,保卫部门向违规人员下达《罚款通知书》,详细记录违规的时间、内容、后果及处理情况。

(五)被处理人员对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总行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监察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公安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公安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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