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南丰农村合作银行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信息来源: 作者:系统管理员 浏览量:


江西南丰村合作

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人力资源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劳动力资源的招聘、录用、优化、组合等劳动力使用管理以及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明确劳动者和本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劳动用工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效益用工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员工指所有本行内部在岗员工,包括职员、代办员和临时工。

第二章  员工招聘、录用

第五条  本行员工的招聘、录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当年自然减员数(退休+退养),结合业务经营和发展状况,进行有计划、有适度地招收录用新员工。

第六条 本行人力资源部按照规定的招聘条件,负责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热爱农村金融事业;

3、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国民教育全日制高等院校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

4、身体健康。

第八条  招聘方式

1、通过人才市场招聘;

2、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视、电台、网络)发布招聘信息;

3、大专院校毕业生自荐。

第九条 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计划向行长室提交拟招聘人员名单,名单人数与拟招聘人数比例不小于2:1。

第十条 招聘新员工应本着“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平等竞争,被招聘录用人员需经过一定的考试、考核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员工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肃招聘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一经发现应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招聘录用程序:

1、组织报名并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

2、组织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面试;

3、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4、确定人员,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定岗、定编、定员

 

第十三条 为改善和加强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建立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用工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忧患意识、竞争意识,实现劳动用工制度管理上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在本行内实行“定编、定岗、定员”(三定)管理。

第十四条 “定岗、定编、定员”坚持以下原则:

1、“精简、效能”的原则。本行内部人力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根据业务发展、规模大小,适度兼顾岗位设置。

2、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择优原则。

3、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的原则。业务经营中做到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4、保本经营的原则。通过定编、定岗,定员减少因人员、岗位不合理增加的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保障安全的原则。按安全保卫制度和会计结算制度的要求进行核定,确保本行在安全的条件下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的要求是按经营稳定、业务可持续发展来合理设岗、定岗,具体依据下列因素设置岗位及人数:

1、业务发展所需机构、网点基数;

2、存、贷款总量及全行人均数;

3、全年会计业务量及人均业务量;

4、人均社会资源占有、人均创收、经营效益;

5、区域经济及发展趋势等因素。

第十六条 对岗位的设置,要求做到:因事设岗、定量合理,事事有人做,事事有人管;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工作范围和目标任务。

第十七条 全面开展定岗定编工作一般为2--3年进行一次,其间有特殊需要原因增减岗位和人员,需报总行有关职能科室核准。

第十八条 定岗定编工作的一般程序。

1、在行长室的领导下,由本行人力资源部汇同会计、信贷等职能部门组成定员定编工作小组。

2、由定员定编工作小组,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3、基层单位初填《定岗定编审核表》。

4、定员定编工作小组逐一测算、核定岗位人数。

5、基层单位负责人确认。

6、报行长室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各支行上报的“定编、定岗、定员”审批表,由专门工作小组按定编、定岗、定员办法逐一测算,报总行行长室讨论审定。

第二十条 “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全过程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实行集体决策,不准弄虚作假,不得搞暗箱操作。

第二十一条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定编、定岗、定员”工作的举报、申诉等有关事项。

第四章  竞聘上岗

第二十二条 竞聘上岗是在岗位既定的前提下,通过测评、考试、考核,在具有上岗证的员工中进行竞聘上岗。

第二十三条 竞聘上岗工作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报名应聘

1、报名对象。持有上岗证的员工。

2、公布岗位。各基层单位应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公布竞聘的岗位和职数,宣布各岗位的职责范围、目标任务、工作要求、考核计酬、奖罚的规定。

3、公布名单。报名结束由总行考评小组负责对照报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在本单位(部门)公示。

二、实施竞聘

1、书面考试。业务基本知识考试分管理、会计、信贷三类人员进行。参考人员应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同或相近类别选择考试门类。

2、操作技能测试。对计算机操作、珠算、点钞等项目统一制定标准,进行测试。

3、演讲和答辩。竞聘者要用简洁的语言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德才情况、任职优势和做好拟聘岗位工作的设想、措施。对考评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以考察其业务水平、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民意测验打分和所在单位领导评分。

对上述4项,各单位在具体实施时可灵活掌握,在竞聘客户经理岗位和竞聘内勤岗位时可有所侧重选择。

5、综合考评。由综合考评小组对竞聘者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工作表现和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考评,由综合考评小组作出考评结果并予公示。

6、聘任决定。各单位将考评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宣布聘任名单,发放期限为三年的上岗聘书。

第二十四条 对首次落聘人员经人力资源部研究同意后,在做好原岗位移交工作后,可再次参加本行指定单位的竞聘。无地方可以竞聘者或再次竞聘仍落聘者,实行待岗。

第五章   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二十五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手续,明确本行和员工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所有与本行发生劳动关系的员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方式订立,在编正式职工和业务岗位上的临时工采用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可在附加条款中加入因不同工作岗位而需特别约定的事项;勤杂岗位的临时用工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勤杂工工作内容起草制订合同样本。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两种。

(一)在本行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在编员工,如本人提出,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二)在本行工作不满十年的在编员工,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

(三)新入行的员工,劳动合同每三年一签,试用期为三个月;

(四)本行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上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每一年一签。

(五)暂时未取得上岗证的员工,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六)勤杂岗位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每一年一签。

第二十九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建立劳动合同期限管理台帐。

第三十条  新招收录用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办理完招收录用手续,正式报到之前;其他批量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三月份。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协商一致解决。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提交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仲裁。

第六章   下岗、辞退、解除合同

第三十三条 本行实行员工内部下岗、辞退制度,下岗辞退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一) 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从严治行,按章办事的原则。

(四)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下岗辞退制度不代替对违纪职工给予的各种党纪、政纪处分。对于错误严重已够开除条件的职工,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金融法纪、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内部下岗处理:

(一)在岗位年度考核中连续二年不合格者;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三天以上或消极怠工者;

(三)违反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有越权、逆程序及违章操作行为,致使造成后果的;

(四)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服从各项制度管理,不能按规定完成所承担的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规范服务的有关要求,造成客户转移业务情节严重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给本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自由散漫,工作能力极差,不能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

(七)员工之间经常闹不团结、散布不负责言论、无理取闹、影响单位声誉、影响工作,反映极差的;

(八)因失职或行为不当或业务技能差,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事故,尚不够辞退的;

(九)在本行组织的业务知识、技能考核中不达标,经补考后仍不达标的;

(十)本行(或部门)竞聘上岗活动中落聘,经总行人力资源部调剂仍无人聘用者;

(十一)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应作下岗处理的。

第三十六条 下岗人员下岗期限,根据下岗的不同情况,分别为二个月、四个月、六个月。

第三十七条 下岗人员在下岗期间要接受教育培训,本人下岗期满前要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汇报,汇报表现情况并报总行人力资源部。下岗期满,经总行人力资源部考试、考核、群众评议,确认教育培训表现合格者,报本行行长室批准后,可重新上岗。下岗人员下岗期间,允许到本系统外自找单位联系调出。下岗期满仍不符合上岗要求的,可给予二个月时间作为调离、辞退宽限期,宽限期满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下岗期内,所在单位或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安排各类临时性工作,下岗人员必须服从和严格遵守临时岗位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下岗人员下岗期间、或调离、辞退宽限期内,只发给基本生活费。

第四十条 通过下岗处理的员工,在本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种先进评比,不聘任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三年岗位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者(不称职);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脱岗、溜岗、干私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或造成单位发生经济案件的;

(四)屡次违反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擅自离岗的;

(五)因违反金融政策、法规或违反工作制度,以权谋私、以贷谋私、徇私舞弊,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尚未构成刑事处分的;

(六)因不适合金融工作而被调离,在规定期限内无单位接受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吸毒、嫖娼(以公安部门的书面处罚为依据),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因单位调整、合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九)三年内下岗处理达二次的;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本系统工作机密,损害本行经济利益或影响业务正常开展,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一)发生重大差错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社会治安条例,参与社会不法团伙或个人进行违法活动,受到公安部门处理,性质较严重的;

(十三)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尚未构成其它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

(三)女性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四十三条  对被确定为辞退的人员,可给予2个月的宽限期,由本人联系调出。宽限期内只享受下岗人员下岗期间的待遇,宽限期满后,仍无接受单位的,办理辞退手续。对不适合给宽限期的,可直接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批准辞退人员在批准日后一周内,应办理好各项移交手续,上交本行各种证件,并接受离岗审计。然后发给《辞退证明书》,办理个人档案转移手续。辞退时间按批准日为准。如不办理移交和接受审计的给予除名处理。

第四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的有关住房补贴、个人交纳的住房

公积金、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员工被辞退后,不得泄露本行的工作秘密和损害本行权益,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辞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应承担的法律和经济责任,辞退后本行有依法追偿权。

第四十八条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员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符合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需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将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在下岗待业及限期调离、辞退宽限期内,无理取闹、纠缠或威胁单位领导、扰乱本行正常工作秩序的,由本行保卫部门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下岗待业或被辞退人员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规定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处罚复议,复议期间仍按处罚决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下岗或辞退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员工所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由领导签字、单位盖章,报人力资源部。

(二)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稽核部门共同审核研究,报本行行长室集体讨论批准决定。

                                                       

第七章   内部退养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优化职工队伍,增强经营活力,改进服务,提高效率,适应市场竞争,根据省联社劳动用工制度等文件精神,本行决定实行职工内部退养制度。内部退养就是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进行提前离岗退休,享受内退(以下简称内退)工资福利待遇。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四条 办理程序:

(一)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写《内部退养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报本行审批。

(二)总行人力资源部依据规定核定其工资额。

(三)内退人员从审批日起次月开始退出工作岗位。

   第五十五条 内退人员的内退手续办理时间,以达到规定年龄后的对年对月进行办理。

第五十六条 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不愿在审批表上签字退养的,自动实行下岗待业,只发基本生活费。

第五十七条 内退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可重新自谋职业,但应继续维护本行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五十八条 内退人员在其社会交往、再就业和其它活动中所造成的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第八章   员工休假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公休假),年休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和奖金。

第六十条 假期标准: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公休假5天;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公休假10天;

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享受公休假15天。

员工工作年限满的当年可享受。

第六十一条 从外单位调入或在本行内调动的员工,其年休假天数按照在调入单位工作的时间平均计算。

第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再享受年度休假待遇:

(一)当年连续病假超过二个月的;

(二)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三)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五十天的;

(四)当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

(五)当年产假90天以上;产假跨年度,取消第一年的休假;

(六)当年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的。

第六十三条  员工享受的年休假应当年使用,跨年度作废。

第六十四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婚假。按国家规定,员工在休婚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五条 婚假假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夫妇双方达到法定年龄,男年满二十二岁,女年满二十周岁,可享受3天婚假,仅一方达到法定年龄,则该方可享受。

(二)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即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双方均为初婚的可享受18天婚假(含法定婚假3天),仅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则该方可享受,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一方

符合晚婚者,可享受18天婚假。

第六十六条 本行在岗员工(含业务岗位和驾驶员岗位的临时用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产假。按国家规定,员工在休产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七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六十八条 达到晚育年龄的初产妇,在法定产假期间落实以放置宫内节育环为主的综合避孕措施,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晚育假30天。

第六十九条 男方达到晚育年龄的,可享受护理假10天。

第七十条 本行女职工计划生育假期按如下规定执行:上节育环,假期3天;产后42天至60天放环,增加7天;取节育环,假期1天;输精管结扎,假期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21天;怀孕3个月以内人工流产,假期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的中期引产,假期42天。

第七十一条 女职工在计划生育假期内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二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七十三条 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料理丧事的,可给予三天丧假。路途较远的,可酌情另给一定路程假。丧假期间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七十四条 员工病假在半个月至三个月内者,扣发绩效工资。

第七十五条 员工病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为长病假,长病假人员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有关政策具体执行。

第七十六条 员工事假超过五天者按档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数计发,不享受绩效工资待遇。事假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七十七条 员工有父母或配偶在跨省区的可享受探亲假,假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七十八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不包括往返路程所需时间,路程假酌情确定。

第七十九条 员工探亲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档案执行工资计发。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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