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规定
南丰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
江西南丰农村合作银行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下属的支行所有的财务收支行为。
第三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授权经营、统一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其财务管理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股东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行的财务工作是在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有关重大财务事项须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第五条 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并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总行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努力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考核和分析工作。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管理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人对银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行的所有者权益账户在总行,并由总行统一管理。
第八条 本行股权设置必须按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应按照出资比例或本行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年末盈余,经本行董事会同意可按适当比率进行股金分红,具体事项由总行统一办理。
第九条 支行的负债包括吸收的各项存款、各项借入资金、金融机构存放资金、各种应付和预收款项和其他负债等。
第十条 支行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及提取应付利息的范围和方法,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按季计提的应付利息计入当期损益,一年以下定期存款、一年以下定期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等各项负债的实付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季计提的应付利息按总行财务部门核准的利率计提。
第三章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不含)以上,单位价值在1万元(不含)以上,并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在建工程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各支行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支行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综合折旧的方法按季计提折旧,每季按总行财务部门下达的折旧率进行计算,计入当期成本。并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卡上,记录历年累计折旧。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得再提折旧。
第十三条 各支行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和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分别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和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该项支出视同固定资产购建处理。
第十四条 各支行要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设立明细账卡,分类记账,分单位建卡。正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对在成本中列支的固定资产,也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对新增固定资产,要履行报批手续。
(一)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遵循先报批后购建的原则,审批授权权限另行制定。
(二)购建固定资产报批及实施程序:各支行购建固定资产必须先报总行办公室审批项目,财务部门审批资金,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
1、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由项目所在支行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提出可行性报告,报总行审批。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近三年来的业务状况;建设单位现有人员情况和现有建筑、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投资来源和投入计划;项目建筑面积、使用功能、结构和投资估算等。
2、设计:可行性报告审批后,办理报建手续,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含总概算),报总行审批。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3、施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工程一般采用包工包料。
4、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验收,并按工程合同分期付款。
(三)固定资产购建后,原始发票必须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才可列支。
(四)固定资产管理要落实到人,支行行长对固定资产管理负全责,并组织检查。主办会计负责账户管理,参与财产清理工作。各支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固定资产发生变化,均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向总行提出书面报告,待总行财务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50%。
第十五条 支行自有固定资产的出售、出租,需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签订租赁协议,并报总行财务部门备案。租赁收入必须全部入账。
第十六条 对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残值减去预计清理费用)、折旧方法等,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行长会议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购置必须遵循先报批后购买的原则。
(二)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应建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进行管理。
(四)各支行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的低值易耗品,都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报经总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五)表外科目低值易耗品的借方发生额,应等于或大于损益表上低值易耗品摊销的余额。
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具体按另行制定的管理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现金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本外币现金、业务周转金、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存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十九条 各支行的存款准备金集中总行,由总行统一向人民银行缴存,按旬进行调整,总行对各支行按月进行调整;总行按存放同业款项的利率结算利息。
第二十条 各支行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差错款等,均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及时向总行提出书面报告,待总行财务部门批复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现金资产的管理,定期核对余额,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贷款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和监督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按期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发放的贷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入账,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按月结息。对未到期跨年度的贷款(含展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计入当期损益。对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未收回的贷款,计算应收利息,但不列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对于农户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在其他贷款中的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以上类别的质押贷款、抵押贷款采用利随本清结息方式,如特殊贷户亦可采用按季结息方式,其余贷款均实行按季结息。
(二)贴现贷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入账,贴现票据价值与支付给贴现申请人款项之间的差额,作为贴现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贷款结息的账务处理。对正常贷款结计的利息,不论是否收到,均在表内科目核算过渡;对超过90天的表内应收利息按季经总行确认后,冲减利息收入转入表外核算;对逾期、呆滞贷款结计的利息,可直接在表外科目核算;对呆账贷款不计应收利息,但对不结息的呆账贷款应在登记簿登记,并切实加强管理;对报经总行风险部批准、符合条件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抵债资产作停止计息处理。
(四)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对种种原因需降息、停息或免息处理的,必须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商定批准后按规定办理,严禁擅自降息、停息或免息。
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从事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列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为严肃财经纪律和严格核算规定,一切营业收入必须纳入损益科目核算,严禁隐匿、截留、挪用、转移、私分,对私设“小金库”,一经查实,全部没收,并追究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支行应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
第二十七条 必须真实反映贷款形态。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贷款形态的,逾期贷款由计算机自动调整,可疑、损失类贷款必须凭总行风险管理部书面批复,由会计部门办理调整,否则将追究经办人责任(会计科目调整采用红蓝字冲正的办法)。
第二十八条 企业以实物抵押贷款产生风险,而导致到期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妥有关法律手续,凭总行批准通知方可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
第六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本行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第三十条 对转入待处理抵债资产科目核算的贷款,必须建立登记簿分类进行管理,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支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由合规部组织拍卖或按规定通过其他方式变现。抵债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债资产单独进行管理。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行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抵债资产不得随意处理给本行职工及近亲属。
第三十二条 对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账,经批准后冲减呆账准备;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约定,作为本行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三十三条 各支行的抵债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冲减抵债资产本金,支出根据实际情况列支科目。
第三十五条 对取得的抵债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含表内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
第三十六条 无形资产不能单独作为待处理抵债资产。
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变现后应首先偿还该抵债资产变现所耗费的费用和本金。
第七章 投资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投资业务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投资业务统一由总行办理。
短期投资是指本行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本行购入的一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入股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本行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购入的有价证券,实际支付价款中包括已宣告应计利息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的应计利息计价。
第四十条 本行购入有价证券按有价证券的面值和规定的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入损益。
第四十一条 本行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和利润,计入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第四十二条 本行对外投资形成的损失,短期投资损失冲减当期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损失参照呆账核销处理程序处理,用风险准备金处理。
第八章 非盈利性资产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非盈利性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应收款中的非营业性占款等。以上除现金以外科目变化均应上报总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非盈利性资产占用。对已竣工的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列账,尽量压缩非盈利性资产的占用。未经批准不得在“ 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列支,严禁在其他应收款中垫付基建款项或其他非业务性款项。
第四十五条 合理安排库存现金,及时整点、上解残破币和辅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第四十六条 加大清收应收利息的力度,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运用率。
第九章 内部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内部资金往来包括:存放联社款项、行内往来、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等科目。
支行与总行的资金往来。对存放总行的备付金、准备金按规定给算利息,存放定期存款、拆借总行资金均按期限长短给算利息。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提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应交税金、管理部门统筹资金由总行统一按规定计提缴纳和管理。
第十章 成本的管理
第五十条 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各项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以及其他营业支出等,按规定计入成本。成本的管理坚持贯彻勤俭办行的方针,严格按照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支出和据实提留各项费用。一切纳入营业费用的各项提留必须提足,据实财务开支,杜绝少提费用,避免产生虚盈实亏的现象。
第五十一条 成本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和国家政策允许列支的其他利息支出。
1、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一年(含)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按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综合计提应付利息。
2、计提应付利息的时间和方法:各项存款自上年12月至本年11月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按适用利率计提当年的应付利息。
(二)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各支行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三)手续费支出。指各支行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
1、代办储蓄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代办储蓄劳务费、对代办人员的表彰、奖励以及按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2、代办收贷手续费。主要用于:支付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的手续费,其代办收贷手续费的具体比例,根据收回本息额度的大小,按额度大比例小、额度小比例大的原则。报总行批准后列支。
(四)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营业及管理费用。对营业费用科目中的40多个子目划分为“经营性费用”、“工资性费用”和“专项费用”三大块。经营性费用包括: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邮电费、公杂费、差旅费(指经批准因公出差按规定报销的部分)、水电费、税金、绿化费、上缴管理费、其他费用;工资性费用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金、差旅费(由人事部门核定每月发放给职工的部分)、取暖及降温费、住房公积金;专项费用包括:安全防卫费、保险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外事费、劳动保护费、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递延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租赁费、修理费、理事会费、专项奖金、会费。根据费用的性质划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经营性费用
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一般由总行统一对外进行宣传、广告,对支行确有小额的宣传费用支出,应预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总行批准后按实列支。
印刷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列支的范围是业务凭证、账簿、报表的印刷、刻制图章以及为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转所需的纸张、色带、软盘等。由总行统一采购、印刷,各支行向总行凭证库领用,凭证库每月(季)向各支行清算。
业务招待费据实列支,不得预提或擅自超额使用。
钞币运送费的开支按照《业务用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由支行行长掌握审批,报总行审计部门隔月审核。
邮电费、公杂费、水电费等“三费”的开支额度按各支行设置的网点和支行大楼的规模以及员工、营业收入的多少等确定。每季核算,年终清算。
差旅费(指经批准因公出差按规定报销的部分)、绿化费、其他费用以及印刷费中列支复印费用等项目开支,由基层支行按季作出计划,报总行审核批准后列支。
2、工资性费用
工资性费用按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额,依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实列支。
3、专项费用
专项费用不论列支项目和金额大小,一律报总行审核批准后列支。会议费用坚持与业务发展同步,根据存量与增量,规模与效益,实行核定比例,计划使用。列支费用时必须注明召开会议内容、参会人员、会议费用支出项目等,各支行应在总行核定的计划指标内按实使用,不得超支,不得预提。
(五)其他营业支出。指各支行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以上述内容的其他成本支出。
1、呆账准备金。按年终决算文件要求计提。呆账准备金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实行差额提取。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风险资产余额×X%-呆账准备金账面余额;总行年末账面呆账准备合计必须按规定比例留足。各支行核销的贷款呆账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
2、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比例提取。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分配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 各支行的营业收入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营业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一)利息收入。指各支行各项贷款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贴现利息收入。
(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各支行与中央银行、其他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
(三)手续费收入。指各支行办理结算业务、代理融通、委托贷款、代理发生各种债券、股票、代办保险、代办中间业务等项业务获得的手续费收入。
(四)其他营业收入。包括:咨询收入、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收入、信托及代理业务收入、代保管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投资收益是指总行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向上一级行入股分得的利润和其他投资收益。
第五十四条 营业税金及附加是指本行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费。
第五十五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与本行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五十六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行业务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结算赔款、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抵债资产变现费用以及其他营业外支出。一切营业外支出项目,需经总行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七条 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
第五十八条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反映各支行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费用,而调整本年度损益的数额。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五十九条 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根据相关规定和总行董事会的决议由总行财务部门统一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二章 外币业务的管理
第六十条 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贷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本行经营外币业务实行本外币并账制,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第六十一条 办理外汇买卖和结售汇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二条 各种外币项目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附表。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表、成本核算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行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外币业务报表作为附表上报。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经营效益情况、利润实现及分配和税金缴纳情况、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等情况。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各支行应按季以书面形式报告财务状况和情况说明。
第十四章 财务费用报销、审批权限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进一步加强费用开支的管理。坚持大额费用申请报批制度和一般费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六十六条 费用开支要凭合法的发票报销,每笔原始凭证需有经手人或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全名)。做到合法、合规,否则无效。
第六十七条 未经批准立项的费用,一律不准在应收款中垫付。若有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列支的费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各支行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凡有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相关规定、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