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保监发〔2021〕1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章程变动情况披露如下: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萍乡监管分局关于莲花农商银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萍金监复[2026]6号)文件,本行公司章程发生变动,原《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相应作如下修改:
一、原《章程》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本行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行制定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采取适当的损失吸收与风险抵御机制,股东应当积极予以支持。”
二、原《章程》第九十九条:“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3名,非职工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且独立董事原则上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修改为:“第九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3名、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6名。其中:独立董事总数不应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行设立职工董事,职工董事不应少于1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职工董事。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
三、原《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本行设董事长1人。
董事长由本行职工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行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本行执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其任职资格须经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董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四、原《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行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融资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审慎制定股利分配政策,合理确定分配比例和分配方式,保障股东权益和本行稳健发展。”
五、原《章程》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第一百八十六条,以下各条顺延。
2026年3月2日,本行依据相关规定到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变更手续,符合法定形式。
江西莲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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