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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农商银行关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5年第4号修正)的有关规定,现将本行关联交易相关情况信息披露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董事邹细保关联公司(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向本行董事会申请34275万元(具体金额以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审议批准金额为准),构成重大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经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审查,并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审议,报董事会审批同意。

  • 关联方介绍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邹细保,为本行董事,上述公司构成本行关联方。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16日,法定代表人邹细保,注册资本8000万元,其中邹细保出资7780万元,占股97.25%,廖水英出资220万元,占股2.75%。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建筑材料、矿产品、五金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橡胶制品、汽车配件、装饰材料、冶金炉料购销、煤炭销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煤炭。截至2025年12月底,该公司资产总额23206万元,负债总额440万元,资产负债率1.9%;2025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1585万元,净利润319万元。

  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法定代表人邹春莹,注册资本6000万元,其中傅小秋出资3780万元,占股63%,邹春莹出资2220万元,占股37%。公司经营范围为生铁、焦炭、五金、工矿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品)、金属材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公司目前主要经营煤炭。截至2025年12月底,该公司资产总额11075万元,负债总额10万元,资产负债率0.09%;2025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25819万元,净利润431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邹细保关联公司(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

  (一)贷款利率定价:按照本行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测算得出,授信条件不优于本行现有授信的其他非关联公司;

  (二)本次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贷款利率按年利率3%执行,定价公允,符合本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市场水平。

  四、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

  (一)2025年9月10日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与邹细保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2025年9月26日本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邹细保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2026年3月26日经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向邹细保关联公司授信8750万元(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授信3800万元;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贷款授信4950万元),贷款用途为经营煤炭贸易,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利率按不低于当期LPR3%执行,授信期限3年。

  截至2026年3月底,本行资本净额344944.8万元,最大单户占本行资本净额1.44%,未超监管标准(10%);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2.54%,未超监管标准(15%)。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独立、审慎的原则对上述关联交易已出具独立董事书面同意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允合理,符合本行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

  2026年4月16日,本行与新余市中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构成了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后续本行与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将继续按监管规定进行重大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七、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为本行日常正常经营业务,遵循市场化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审批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新余农商银行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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