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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上半年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本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含储备资本2.5%)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0%。

    二、本行资产充足率及风险资产情况

    本行为非上市第二档商业银行,其中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

    截至2024年6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90411.03万元,一级资本净额190411.03万元,资本净额211393.60万元,风险加权资产1853150.97万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27%,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27%,资本充足率为11.41%;调整后表内外等资产余额2968439.24万元,杠杆率为6.41%。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均优于监管部门要求的法定值。

CC1表.xlsx

KM1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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