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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本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含储备资本2.5%)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0%。

  二、本行资产充足率及风险资产情况

  本行为非上市第二档商业银行,其中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

  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189797.72万元,一级资本净额189797.72万元,资本净额210755.93万元,风险加权资产1851177.63万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2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25%,资本充足率为11.38%;调整后表内外等资产余额3048927.91万元,杠杆率为6.23%。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均优于监管部门要求的法定值。

KM1表.xlsx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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