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四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本行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含储备资本2.5%)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0%。
二、本行资产充足率及风险资产情况
本行为非上市第二档商业银行,其中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02360.82万元,一级资本净额202360.82万元,资本净额223381.21万元,风险加权资产1865251.86 万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85%,资本充足率为11.98%;调整后表内外等资产余额3167848.32万元,杠杆率为6.39%。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均优于监管部门要求的法定值。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29日
上一篇:
下一篇:



赣公网安备 360109020001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