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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一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附件22《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的规定,本行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资本管理第三支柱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行不存在子公司或投资金融机构,因此不存在并表现象。

  一、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含储备资本2.5%)如下: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50%;

  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50%;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50%。

  二、本行资产充足率及风险资产情况

  (一)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本行为非上市第二档商业银行,其中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结果

  截至2026年3月31日,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203412.05万元,一级资本净额203412.05万元,资本净额224910.66万元,风险加权资产1903992.59万元,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8%,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68%,资本充足率为11.81%,优于监管部门要求法定值。

  (三)风险加权资产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本行信用风险采用权重法计量,市场风险采用简化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计算结果如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741387.79万元、市场风险加权资产4.80万元、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162600万元,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903992.59 万元。

  三、杠杆率情况

  本行一级资本净额203412.05万元、调整后表内外等资产余额3209691.65万元,杠杆率为6.34%,优于监管部门要求法定值。

  附件:披露报表.xlsx

  宜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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