杠杆率披露模板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 |
余额 |
1 |
并表总资产 |
|
2 |
并表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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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客户资产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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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衍生产品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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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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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表外项目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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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调整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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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
填报说明 |
1 |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
2 |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
3 |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
4 |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
5 |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
6 |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
7 |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
8 |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项目 |
余额 |
1 |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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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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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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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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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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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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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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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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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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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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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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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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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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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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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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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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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表外项目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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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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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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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一级资本净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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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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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杠杆率 |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
填报说明 |
1 |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
2 |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
3 |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
4 |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
5 |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
6 |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
7 |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
8 |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
9 |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
10 |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
11 |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
12 |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
13 |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
14 |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
15 |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
16 |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
17 |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
18 |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
19 |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
20 |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
21 |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
22 |
第20行除以第21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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