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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

  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章程;

  (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三)选举、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发展规划,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六)审议、批准本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本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入股及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审议批准本行的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和财务、稽核、信贷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

  (十)拟订本行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

  本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和股东代表组成。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

  (二)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四)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派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行长

  行长由董事长根据提名委员会意见或董事提名,副行长由行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任职资格后,由董事会聘任。

  行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以及财务、信贷、稽核等主要部门负责人;

  (二)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本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本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六)其它依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

  本行行长不得由董事长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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