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本行重大收购事宜及回购股份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的股权投资事项;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订本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听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的通报;
(十五)听取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的报告;
(十六)听取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的报告;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七)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置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本行高级管理层人员;确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委员;
(十)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二)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
(十三)管理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四)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六)拟订本行回购股份方案;
(十七)制订本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八)修订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制定、修改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十九)决定聘请或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关联交易控制、提名和薪酬、审计、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高级管理层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控制情况,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水平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本行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本行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战略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行长期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纲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对战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根据经营环境的变化,提出战略调整建议,研究制定对外投资的相关制度,对本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建议和方案,研究筹划多元化经营发展模式,研究实施其他涉及本行战略发展的重大事宜。
监事会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
(二)当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三)根据需要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四)对董事、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可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监事列席本行高级管理层会议;
(六)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七)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本行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八)监督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九)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十)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一)制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案,制订、修改监事会各专业委员工作细则;
(十二)对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指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