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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服务

商铺住房按揭贷款

一)服务对象
商铺住房的贷款对象是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商铺或住房的自然人以及信用观念强,有偿付能力,购买商铺的企业单位。自然人在贷款按揭期间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条件
1
、自然人具有居民常住房籍或有效居住身份证,并有固定居所;企业单位办理工商执照,经营正常;
2、道德品质、信用状况良好,合法经营,具有较稳定的职业或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意愿和能力;
3、持有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所购房产竣工证明;
4、同意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且与开发商约定房屋验收后须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5、自愿按贷款人要求的保险险种、期限及额度投保抵押房产保险,且在保险单正本上注明贷款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同时愿意承担办理保险登记的相关费用;
6、已缴付不低于购商铺全部价款50%、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7、金融法律法规、信用社制度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贷款的额度:根据购房人的资信、经济状况及抵押等情况确定,住房最高不得超过房价的70%。商铺最高不得超过房价的50%。
贷款期限:根据购房人经济状况、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商铺最长不超过10年,住房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利率政策,区别商铺与住房实行期限利率。若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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