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贷款
(一)相关定义
仓单:是指保管人(仓储公司)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质押: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有的仓单质押的担保方式。
(二)服务对象
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基本准入条件
1、出质的仓单具备质押效力,必须合法有效、产权明晰无纠纷、未设定其他质押权利。
2、仓单下的仓储物必须完好无损、无争议、未被查封、未涉及诉讼,且商品易于储存、保管、管理及易变现,能提供税务发票或其他有效凭证;
3、仓储物必须在质权人指定准入合作的第三方仓储公司进行保管。
4、仓储公司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仓储资质,经营期二年及以上;
5、仓储公司与授信客户没有关联关系;
6、仓储公司商业信誉优良,有稳定的经营收入,经营情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质押物价值及质押率
1、仓储物价值可通过购买产品税务发票或其他购买凭证以及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定,评估价高于实际购买价值,以实际购买价值为准,但必须符合当前市场行情和市价合理预期价值;
2、由仓储公司全额兜底担保的,须在我行存入相应保证金,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保证金的5倍,质押的仓单可通过增信提高质押率,但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价值的100%,对兜底的仓储公司可适当提高仓储费用;
3、仓储公司不承担全额兜底担保的,仓单质押率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价值的70%,也可根据质物的销路和易变现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质押率。
(五)质押登记要求
出质人和质权人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物为标准仓单的,在交易所(包含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交易所标准仓单冻结单》和《仓单持有凭证》交给我行时,质押合同生效;质物为非标准仓单的,应将仓储公司提供的仓单办理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由仓储公司签字或盖章后,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生效。
(六)操作流程
申请与受理→尽职调查→后台评审→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