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
业务介绍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业务特点
1、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用支票。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出票人根据交易支付或提取现金等需要 , 开出转账或现金支票。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办理流程
1、单位和个人到信用社营业网点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存入一定资金。
2、到开户信用社领购支票。申领支票时需填制“空白重要凭证领用单” ,并加盖预留签章。
3、出票人根据交易支付或提取现金等需要,开出转账或现金支票。
4、将支票交收款人,若出票人提取备用现金的,则开现金支票直接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温馨提示
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 天(到期日遇例假顺延),持票人或出票人应在支票提示付款期内填制进账单,并与支票一同交受理银行(可以是收款人开户银行 , 也可以是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予受理。
2、签发支票要用炭素墨水或墨汁( 可使用支票打印机)填写。
3、支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4、支票一律记名,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