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质押贷款
业务介绍
托收承付业务是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合作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业务特点
1、使用托收结算方式的收款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公司客户。
2、该结算方式能满足客户因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异地款项结算的需要。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款人间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订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明确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有严格限制,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1千元。
办理流程
1、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填写托收凭证,连同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一交送交开户信用社;
2、信用社按照托收的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记载的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
3、信用社向付款人开户银行寄送托收凭证及其附件。
温馨提示
1、收付款单位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有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付款方式供付款人选择,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归定。